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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9月1日起在天津施行

2020-09-03 18:49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现行的第10部税收法律,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并实行鼓励与约束“双向驱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走绿色发展、安全生产之路。

天津北方网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现行的第10部税收法律,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并实行鼓励与约束“双向驱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走绿色发展、安全生产之路。

据了解,从去年8月起,天津市税务部门就与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针对即将实施的资源税法授权地方的事项,迅速对已探明储量并颁发采矿许可的矿产资源进行了摸底和测算,并向市政府报送了本市关于资源税法实施意见的请示。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决定》明确了除税法已经确定的原油、天然气外,我市其他资源税税目的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决定》统筹考虑了我市资源的分布和征收基础,适当调整了部分税目的税率和征收方式,得到了广大资源税纳税人的拥护和支持。

纳税人纷纷表示,资源税法的实施,贯穿了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虽然短期内资源税税负有所提高,但是从全市长远发展的角度,资源税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企业可以通过转型升级,加强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

据悉,资源税法对水资源税实行改革试点也同时进行了明确。天津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来,市税务局与水务局等部门不断探索和完善水资源税共治管理模式,通过分水源类型,分地区,分行业差别设置税率,加强税收征管等手段,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试点以来,市民节水意识普遍增强,全市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特殊行业取水用水逐步规范。随着资源税法的实施,从税法层面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进行了明确,将继续扩大我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成效。

从10月1日起,天津市资源税纳税人将进入资源税法实施后的首个申报期,天津市税务局已经完成了新的资源税申报系统的配置,并将对全部资源税纳税人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同步开发网上税务局的资源税网上申报功能,届时,纳税人可以实现足不出户办理资源税纳税申报。(津云新闻记者董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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