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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是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鼓励劳动者创办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
■二是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三是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据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
《意见》提出三个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鼓励劳动者创办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行业提质扩容,增强社区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
二是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重点群体提供。
三是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推动新职业发布和应用,更新职业分类,及时制定新职业标准。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发布供求信息,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责编:李都也(实习生)、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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