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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交通违法可跨省处理

2020-04-16 19:40


  本报北京4月15日电  (记者张璁)记者获悉: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称《程序规定》),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改革措施实施,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

  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是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新规定的实施将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六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规定》还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 人民日报 》( 2020年04月16日 11 版)

(责编:杨光宇、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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