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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2020-10-01 01:16


内容提要:为了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北方网讯:为了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首先为街道办事处在基层开展各项工作赋权减负,厘清职责和条块关系。同时,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对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评优评先等的建议权等五项权力。街道办事处在解决辖区内群众诉求、重大事项处置、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对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应当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落实的工作职责,不得转交给街道办事处。(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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