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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系列解读:促进数据要素
内容提要:日前,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中心专家李冰表示,《办法》是落实《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从总则、开放机制、开放平台、开发利用、监督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全面规范和强化了对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管理要求,将有效促进和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中心专家李冰表示,《办法》是落实《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从总则、开放机制、开放平台、开发利用、监督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全面规范和强化了对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管理要求,将有效促进和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的定义、管理原则、开放原则、平台建立与使用等相关要求。” 李冰说,《办法》指出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是指资源提供单位依法依规向资源利用主体提供公共数据资源,供其开发利用的一种公共服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统筹推进相关产业发展。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
《办法》强调,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对非涉密但敏感的公共数据资源,要对原始数据资源进行脱敏加工后开放。《办法》明确了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分级规则。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这些规定强化了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与开放,推动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及安全管理。”李冰表示。
此外,《办法》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合理增值利用,开展课题研究、信息服务、数据挖掘,开发公共服务产品,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对此李冰认为,资源利用主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资源利用主体在获取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后,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使用协议进行开发利用,并向资源提供单位反馈利用情况。资源利用主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形成论文、报告、产品、应用服务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公共数据资源来源。
“《办法》通过监督保障、责任追究等相关要求,加速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打破保护的屏障,加快数据要素的有效流动,这将极大有效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李冰说。(津云新闻记者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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