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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出炉,全国首部、3 月起实施,重点推动集成电路等产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全国第一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中对数字经济定义进行了界定,指出: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新经济形态。
与此同时,《条例》分别对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进行了清晰定义,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数字经济省内数字经济跨区域合作、协同发展计划进行了方针制定:
编制、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安全可靠、共建共享、避免重复、覆盖城乡、服务便捷的原则,重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通信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市政、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跨行业基础设施“多规合一”体制机制,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针对数据资源,指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统一标准、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鼓励使用公共数据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
公共数据采集单位对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可以要求采集单位限期核实、更正。采集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核实、更正。
针对数字产业化,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重点推动集成电路、高端软件、数字安防、网络通信、智能计算、新型显示、新型元器件及材料、网络安全等产业发展,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各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区块链、量子信息、柔性电子、虚拟现实等产业发展。
针对产业数字化,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支持力度,推进行业级、产业链级、区域级、企业级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动工业技术软件化,促进大型企业开展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集成创新,降低中小企业使用工业互联网成本,推动中小企业普及应用工业互联网。
鼓励和支持企业主动上云、深度用云,提升生产和管理效能。
针对治理数字化,指出: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执法证据的要求进行采集、固定并经审核确认的电子监测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鼓励有关部门依托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在教育、医疗、交通、邮政、生态环境保护、药品监管、工程建设、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推行监管智能化应用。
此外,《条例》中分9章62条对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进行了详细制定,而这一条例实际上是对2010年7月30日制定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的一次全面更新。
据悉,该《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彼时,《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也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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