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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地规范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
军地规范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
10月20日,河北省政府、省军区联合印发《河北省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民兵事业费开支范围与标准、管理使用、监督与绩效评价作出统一规范。新规定大幅提高了保障标准,全省民兵不区分身份类型均可领取训练补助,补助标准也较以前有明显提高。
河北省军区领导介绍,推进民兵调整改革以来,各项政策制度都在加紧完善,“明确民兵事业费的开支范围和保障标准,规范民兵事业费的管理,是适应民兵调整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提升全省民兵建设水平的必然要求。”以前,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对民兵经费管理不够规范、保障标准差别大、政策制度不明晰等问题,影响着公民加入民兵组织和参加训练的积极性。《办法》规范使用制度,提高保障标准,有利于民兵队伍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明确了民兵事业经费的年度预算、开支范围、供应标准、计划使用、绩效评估、管理监督等事项。规定民兵事业费的年度预算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级人民武装部依据年度民兵工作任务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纳入本级预算。拨付后,其使用审批权限按照军队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明确开支范围包括军事训练费、装备管理维修费、组织建设费、政治工作费等等,从经费的申请、使用到监督,确保事事有遵循。
对于民兵补助范围,新规定明确民兵参加各类战备勤务、抢险救灾等任务时可以发放履职补助,还建立了民兵教练员的工资补贴制度和民兵的优待激励、体检政审、伤亡保险等保障制度。
《办法》还明确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地可建立民兵事业费动态调整机制,开支范围中未明确相关标准的,由各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当地财力、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省军区、军分区、县级人民武装部在民兵训练计划之外承担的练兵备战、执行战备勤务和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保障。民兵参加相关活动所需履职补助标准参照训练补助标准进行保障,各地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责编:陈羽、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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