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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为科研人员“赋权”
本报北京电 (记者贺 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该条例在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就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进行了创新性、突破性的制度设计。
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学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北京每天新增150件专利,但转化率并不高。”北京市科委主任许强坦言。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科技成果权属不清,长期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不到位,导致成果转让、合作、授权等活动受阻。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做出了具有前瞻性突破性的规定,即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一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可以把知识权利给予成果完成人,就是‘我的成果我作主’,这样就会大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另一方面,这一条款实质是探索‘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变‘事后奖励’为‘事后奖励’+‘事前产权激励’并行,赋予创新主体更大自主权。”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教科文卫体办公室主任刘玉芳解释说。
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拥有科技成果的单位对转化活动并不积极,许多研究成果被“束之高阁”。“为此,我们在《条例》中细化了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的权利。”刘玉芳介绍,如果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就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此外,《条例》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比例,将上位法规定的不低于50%的比例提高到了70%,即“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给予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可以不低于成果转化净收入的70%。”这是对北京市多年来实践取得成功经验的固化和提升,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提供了更加稳定的预期。同时,《条例》对“净收入”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税金、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谈判等直接成本后的余额”,从而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责编:杨光宇、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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