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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税延养老险“加加热”
5月1日,在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三地试点实施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落地满一年。然而试点一年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却遭受冷遇。截至2018年年底,试点三地税延养老保险累计实现保费仅7160万元,承保件数不足4万件,市场效果与政策预期相差甚远。(5月7日《工人日报》)
所谓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降低个人税务负担,并鼓励个人参与商业保险,提高将来的养老质量。显然,这一养老保险有助于壮大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三支柱,同时为国内保险业带来增长机遇,所以业内对这一保险业务寄予厚望。
然而,试点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从客观角度来说,目前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自然投保人数有限。而且,去年个税起征点上调并增加抵扣项目,对税延型养老保险红利会有一定影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税延型养老保险设计还欠合理,存在产品收益偏低、保险对象偏窄、参保程序繁琐等问题。据悉,上海参保人主要集中于月收入在1.7万元至3.7万元的人群。而福建试点情况一般,原因就在于人均收入较低。
由此可见,只有及时完善政策措施,才能为试点遇冷的税延型养老保险“加加热”。去年4月,五部委发文明确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其实就为下一步政策调整预留了空间。首先,应完善保险产品设计。就税延型养老保险而言,只有根据新个税改革措施、公众需求等提高产品收益率,才有吸引力。同时,要调整产品服务定位、扩大保险对象、简化参保程序。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要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完善产品及政策设计。其次,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税延型养老保险在公众中的知晓率,并引导公众转变观念。再次,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试点税延型养老保险是通过临时政策实施的。如果今后全面推广,就要考虑用法律法规来保障投保人权益。(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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