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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种纳税失信行为可申请信用修复

2019-11-22 07:57


本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明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

记者从税务总局了解到,自2016年4月建立税收信用修复机制以来,截至今年9月,全国累计有1650户涉及偷逃税款的“黑名单”当事人,在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从“黑名单”公告栏中撤出,体现了信用监管对诚信纳税的引导作用。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税务总局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出现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谈到纳税信用修复机制,深圳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对此充满期许:“通过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一些信用等级评价较低的企业能够重回A级纳税人,依靠‘诚信’金字招牌不仅可以在涉税事项办理方面带来便利,在推进企业招投标、投融资工作等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认为,税务部门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对于发挥信用管理正向激励作用,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责编:牛镛、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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