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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封存记录不得归入学生档案
本报杭州12月5日电 (记者彭波)在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5年后,日前,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细化完善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
据介绍,2014年,浙江率先启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自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然而,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仍然被不当泄露。
为解决这一问题,《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犯罪记录查询程序以及监督追责机制都做了进一步完善。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介绍,根据新出台的实施办法,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
此外,《实施办法》增加了具体追责条件和程序,对于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机关违规使用电子信息系统查询未成年人信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责任。
《 人民日报 》( 2019年12月06日 11 版)
(责编: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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